文章播报
关于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有住房建筑类型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妥善处理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公有住房建筑类型争议,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护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建筑类型鉴定机构
授权市房科院对本市房屋征收中的公有住房建筑类型争议进行房屋建筑类型鉴定。
市房科院应当依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及《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房屋建筑类型进行鉴定。
二、关于委托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的程序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对房屋建筑类型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房科院提出房屋建筑类型鉴定委托。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建筑类型有异议的,可向市房科院提出房屋建筑类型鉴定委托。
三、关于委托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的情形
被征收公有住房的建筑类型以公房管理资料记载为准。有以下情形之一并有争议的可以委托鉴定:
(一)单幢房屋,其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建筑类型不一致的;
(二)单幢房屋的不同单元,其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建筑类型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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