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市局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对《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继续实施的;

(四)多次实施税务违法行为的;

(五)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资料的;

(六)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复制有关资料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按照《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的案件;

(二)与《裁量基准》确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决定,应当自发现涉税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适当延长15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的,税务机关应当主动纠正。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列入市局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裁量基准》中所称“三年”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36个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类型

违法事项

处罚依据

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且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且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逾期不办理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三年内首次发生且在期限内改正的,免处罚款;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但能在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限期内办理,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且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4.逾期不办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逾期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三年内首次发生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三年内首次发生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未影响税收征管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影响税收征管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限期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逾期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满十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十份以上不满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一百份以上不满五百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五百份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且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涉及税款金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涉及税款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涉及税款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类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三年内二次或者二次以上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一)偷税(妨碍追缴欠税、抗税等)

1.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401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