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
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过罚相当原则)
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当,并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
第六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通过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但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轻处罚:
(一)与受害人或受害单位依法达成谅解、和解,并能出具谅解书、和解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从重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但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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