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已经2016年4月6日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止。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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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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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修复费,并可按修复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 |
擅自占用次干路、支路或者《上海市临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道路,占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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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次干路、支路或者《上海市临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道路,占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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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快速路、主干路或者《上海市临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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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造成城市道路及设施损坏 |
损坏次干路、支路或者《上海市临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道路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修复费的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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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快速路、主干路或者《上海市临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修复费的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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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挖掘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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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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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上的) |
挖掘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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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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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未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的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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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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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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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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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元以内的修复费用区间,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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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上的) |
未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地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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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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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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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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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元以内的修复费用区间,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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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未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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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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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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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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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元以内的修复费用区间,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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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上的) |
未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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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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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在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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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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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元以内的修复费用区间,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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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的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向市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市政局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市市管处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
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超过道路通行限载标准1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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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道路通行限载标准10%以上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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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道路通行限载标准2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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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道路通行限载标准30%以上4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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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每增加超过道路通行限载标准10%的区间,罚款增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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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需要对城市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通行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超出大桥限载标准的车辆过桥,应当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办理过桥手续,经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通行。 |
十八条规定的,由大桥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超过道路通行条件,未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的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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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道路通行条件,且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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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道路通行条件,且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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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道路通行条件,且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用在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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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元以内的修复费用区间,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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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发生前述违法行为,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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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违法行为,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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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上的) |
发生前述违法行为,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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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违法行为,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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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未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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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2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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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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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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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元以内的修复费用区间,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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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上的) |
未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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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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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费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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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费在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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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元以内的修复费用区间,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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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及时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未及时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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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或者5人以下轻伤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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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者5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下重伤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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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有人员死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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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措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措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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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或者5人以下轻伤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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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者5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下重伤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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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有人员死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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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未清理现场的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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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理现场的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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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上的) |
未清理现场的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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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理现场的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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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次干路、支路或者《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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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修复费,并可按修复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
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快速路、主干路或者《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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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次干路、支路或者《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修复费的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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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快速路、主干路或者《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修复费的4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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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按修复费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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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修复费的4倍至5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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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需要移动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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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移动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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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载物拖刮路面或者有损道路作业的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五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 (五)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或者有损道路作业(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未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含本数)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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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5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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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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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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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元以的内修复费用区间,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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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载物拖刮路面或者有损道路作业(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上的) |
未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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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5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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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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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道路及设施,修复费在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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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元以内的修复费用区间,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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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第九条: 未经大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桥孔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在大桥桥面及其附属设施上堆物、进行明火作业,或者设置临时、永久性构筑物。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大桥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含本数)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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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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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上的) |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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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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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或者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 (四)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或者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含本数)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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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或者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主干路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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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标准的重物(行为发生在次干路或者支路上的) |
重物超载比例在3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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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物超载比例在30%以上4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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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物超载比例在40%以上50%以下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97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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