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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等三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社会保险法》,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现就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以下简称职工遗属)、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以下简称精减老职工配偶)和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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