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已经2016年4月6日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止。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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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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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实施管线工程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拆除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拆除或者拒不拆除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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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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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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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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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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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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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控制区损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拆除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拆除或者拒不拆除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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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控制区损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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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控制区损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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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
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实施管线工程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控制区损坏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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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控制区损坏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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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拆除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拆除或者拒不拆除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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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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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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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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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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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十)、(十一)项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尚未造成公路桥梁结构损坏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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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造成公路桥梁结构轻微损坏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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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造成公路桥梁结构严重损坏的 |
责令改正,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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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在公路桥梁下停泊船只,在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擅自明火作业、搭建永久性设施或者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十)、(十一)项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占用孔数在5孔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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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占用孔数在5孔以上10孔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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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占用孔数在10孔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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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长度在10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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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长度在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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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长度在500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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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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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擅自移动、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未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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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并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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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损坏或者擅自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十)、(十一)项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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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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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但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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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设施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但未造成人身伤亡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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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设施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者造成5人以下轻伤,或者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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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设施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或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2人以上重伤,或者有人员死亡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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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数量在10棵(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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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数量在10棵(株)以上50棵(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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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数量50棵(株)以上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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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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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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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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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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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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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损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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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损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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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损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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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损坏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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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损坏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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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擅自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 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使公路改线,改线长度50米以下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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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公路改线,改线长度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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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公路改线,改线长度2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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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公路改线,改线长度1000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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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未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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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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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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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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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未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停止的,不予处罚。拒不停止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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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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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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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修复费用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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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 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 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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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米以下,或者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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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或者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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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米以上500米以下,或者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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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米以上,或者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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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发生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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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违法行为,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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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违法行为,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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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违法行为,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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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违法行为,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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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 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或者埋设管线的;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未造成公路用地损坏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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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造成公路用地损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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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造成公路用地损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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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造成公路用地损坏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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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造成公路用地损坏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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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十)、(十一)项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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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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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违法行为,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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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违法行为,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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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违法行为,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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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述违法行为,造成路产损坏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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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标志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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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标志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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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标志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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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标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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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标志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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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标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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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米以下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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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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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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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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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增设交叉道口或者改变原有道口宽度在100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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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超限运输(外廓尺寸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车辆或者车辆载运的物件超过公路限载标准或者限制性通行条件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公路加固措施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驾驶超重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至4.5米以下(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4.7米以下)的,或者车货总长度在18米以上20米以下的,或者车货总宽度在2.5米以上3米以下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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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至5米以下(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7米以上5.2米以下)的,或者车货总长度在20米以上22米以下的,或者车货总宽度在3米以上3.5米以下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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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5米以上5.5米以下(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5.2米以上5.7米以下)的,或者车货总长度在22米以上24米以下,或者车货总宽度在3.5米以上4米以下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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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5.5米以上6米以下(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5.7米以上6.2米以下)的,或者车货总长度在24米以上26米以下的,或者车货总宽度在4米以上至4.5米以下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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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6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6.2米以上)或车货总长度26米以上或车货总宽度在4.5米以上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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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擅自超限运输(车货总重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
超限10%以下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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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10%以上20%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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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20%以上25%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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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25%以上30%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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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车辆或者车辆载运的物件超过公路限载标准或者限制性通行条件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或 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公路加固措施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 |
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驾驶超重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 |
超限30%以上40%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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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40%以上50%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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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50%以上60%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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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60%以上70%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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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70%以上80%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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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80%以上90%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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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90%以上100%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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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100%以上120%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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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120%以上150%以下 |
责令改正,罚款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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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150%以上 |
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含本数)以上30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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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1次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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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2次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000元的罚款。之后每增加1次,依次递增1000元,最高处罚款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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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1次,但实际未构成“擅自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 |
发生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的罚款。之后每增加1次,依次递增2000元,最高处罚款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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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同时构成“擅自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擅自超限运输”论处,并按照“擅自超限运输”裁量基准的1.5倍处罚,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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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故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采取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通过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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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通过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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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通过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者造成超限检测站人员伤亡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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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故意逃避超限检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被查处1次,但未构成“擅自超限运输”的 |
处2000元的罚款。之后每增加1次,依次递增2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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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被查处1次,并构成“擅自超限运输”的 |
以“擅自超限运输”论处,并按照“擅自超限运输”裁量基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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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被查处2次(含本数)以上,并构成“擅自超限运输”的 |
以“擅自超限运输”论处,并按照“擅自超限运输”裁量基准各阶次罚款数额的1.5倍处罚,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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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车辆装载不当损坏、污染公路路面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车辆装载不当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或者污染公路路面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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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装载不当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修复费用在1000元以下,或者污染公路路面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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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装载不当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修复费用在1000元以上,或者污染公路路面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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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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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下,或者5人以下轻伤,或者3人以下重伤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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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或者5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有人员死亡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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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从事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以及进行爆破作业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取土或者爆破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十)、(十一)项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尚未造成公路、公路用地损坏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的,不予处罚。拒不停止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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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造成公路、公路用地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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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造成公路、公路用地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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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造成公路、公路用地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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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造成公路、公路用地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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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1处,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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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1处,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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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2处(含本数)以上5处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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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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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10处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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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沟渠长度在5米以下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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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沟渠长度在5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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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沟渠长度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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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沟渠长度在50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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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1次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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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2次(含本数)以上5次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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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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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10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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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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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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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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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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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放养牲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放养牲畜10头以下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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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放养牲畜10头以上50头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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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放养牲畜50头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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