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就业促进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4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6〕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
二、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2%(其中2%视为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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