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局,市局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1〕24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结合工作实际,作如下修改:
将“四、‘公共户’的日常管理”中“(二)……已设虚拟地址或设在公安派出所地址的‘公共户’在本年度内清理完毕。”的表述修改为“(二)……已设虚拟地址或设在公安派出所地址的‘公共户’应当及时清理。”
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1年7月20日。
附件:修改后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0日
附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7月21日沪公发〔2011〕243号文发布,根据市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公通字〔2016〕67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1年7月20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10〕370号)有关“公共户”设立和落户条件的规定,为规范“公共户”设立和严密日常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共户”设立原则
(一)按需设立。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需入“公共户”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立“公共户”;
(二)实有地址。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
(三)审批认定。“公共户”地址确定后,公安派出所应上报分(县)局人口办审批,经分(县)局人口办审批同意后设立“公共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一)市内户口待定的;
(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
(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三、“公共户”入户申请
(一)申请材料
1. 基本材料
(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2. 相关证明
(1)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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