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已经2016年7月20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6日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市《条例》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生育子女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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