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县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4日
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所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市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检查指导。
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对本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检查指导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组建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根据辖区面积、保护人口以及被保护对象的性质、规模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实际情况,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组建,配备相应的人员、营房设施、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验收程序)
专职消防队建设结束后,组建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应将下列材料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一)专职消防队验收申报表;
(二)专职消防队员劳动合同;
(三)专职消防队车辆、器材装备等配置的清单目录和证明材料;
(四)营房设施的合法证明文件;
(五)任命单位专职消防队队长的证明文件;
(六)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
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不合格的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予以整改;整改完毕后,组建单位应当向出具验收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验收。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变更和撤销)
专职消防队涉及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组建单位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需要撤销的,组建单位应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后方可撤销。
第三章 志愿消防队
第七条(志愿消防队组建要求)
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单位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符合的执勤(值班)室、装备器材,并落实相关人员配备。
第八条(志愿消防队建立的备案)
符合组建标准的单位在志愿消防队建成后,由组建单位将《志愿消防队建立备案表》、任命单位志愿消防队队长的证明文件、志愿消防队队员劳动合同、装备配置清单等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志愿消防队撤销的备案)
需要撤销志愿消防队的,由组建单位将《志愿消防队撤销备案表》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
第十条(建设范围)
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外,鼓励有条件的居(村)委建立受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统一领导的消防工作站。
第十一条(工作管理)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将消防安全全面纳入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充分依托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对责任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民楼院和农村的消防安全实施动态管理。
消防工作站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配置办公场所和用品,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开展防火宣传。
第十二条(人员保障)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应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场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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