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以及《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本市“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在“三证合一”、“两证整合”基础上,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为市场主体开办和成长提供更多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稳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证照办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按照“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两证整合”办理。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无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市场主体,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7号)精神,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行保管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自行销毁。各类市场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统计调查。
(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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