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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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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建立健全本市脑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等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的登记报告制度,掌握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的发病、死亡和流行趋势,实现登记资料互联共享,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脑卒中预防和救治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加强组织管理

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加强对辖区内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职责。

二、 强化支持指导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会同市脑卒中预防和救治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制订本市脑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登记报告管理的技术规范,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各区的技术指导。

三、 完善信息管理

各市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办法》要求,调整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与要求,按照《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标准内容和信息标准》改造或完善现有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安装医学智能提醒插件、后台数据交换或页面直接填报等方式进行病例登记和报告,确保病例登记与报告的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和报告制度,掌握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发病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制定心脑血管疾病预防控制政策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本市医疗机构中明确诊断并符合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定义的疾病均应当登记报告。

收治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病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报告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诊断的医师为登记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包括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卒中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I60)、脑实质内出血(I61)、非脑实质内出血(I62)、脑梗死(I63)、卒中不分型(I64),以及短暂性脑缺血发作(G45)六类疾病;急性心肌梗死包括急性心肌梗死(I21)和随后性心肌梗死(I22)。本办法涉及的疾病分类标准将随现行国际标准的改变而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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