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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