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关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
第三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提取条件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83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