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制订的《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规定,现就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具有市儿童福利院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且已完成学业,经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生活能力的孤儿(以下简称“安置对象”)。
二、安置流程
(一)梳理名单。市儿童福利院每年3月底前,初步梳理出下一年度年满18周岁的拟安置对象名单,报市民政局。
(二)组织评估。市民政局召集成立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评估小组,对拟安置对象的健康、学业、劳动能力以及社会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结果。
(三)分配任务。根据评估结果,市民政局确定下一年度安置名单,由计算机程序形成各区分配表,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各区下达任务。
(四)通报信息。市民政局将确定的安置对象基本情况提供给市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
(五)落实安置
1.户口迁移。接收安置区应于安置任务下达后,第二年的3月底前,完成安置对象的户口迁移工作。
2.落实住房。接收安置区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孤儿有房住。
3.落实工作。安置对象的就业坚持自主就业和政府安排相结合,鼓励安置对象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有困难的,接收安置区协调有关资源,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确保安置对象实现就业。安置对象失业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4.生活关心。安置对象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要通过上门走访、电话、短信等方式,保持与安置对象的联系,关心其生活、学习、工作等情况,对安置对象的合理诉求,要依法依规及时协调反映,予以解决。
5.社会适应期。安置对象有三年社会适应期。社会适应期内,接收安置区要协助安置对象适应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工作,并通过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来解决其长期、稳定的住房问题。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不受社会适应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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