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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现将《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现将《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附件: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气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 1月 25 日
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提高建筑物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工作。
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工作: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三)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四)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四条 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灾害防御的日常管理。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技术中心(上海市防雷中心)承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包含防雷部分,并符合设计深度的要求(附录1、2)。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由建设管理部门在总体(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向气象主管机构并联征询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同步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核。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备案的文件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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