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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 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 的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统一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实 施监督等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
市场管理总站)具体承担本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绿化、民防、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专业建设领域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研究,提出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建议,并负责组织编制、宣贯培训、实施监督等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 负责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上海市各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标委会)负责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 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从本市工程建设的需要 出发,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为出发点,充分体现本市气候、地理、技术和经济等特点,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每年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场管理总站、各工程标委会均可接受标准项目申报,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统一汇总。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应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较高组织管理水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或是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管理单位和社会组织。标准的主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三家。
第七条 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立项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市场管理总站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确定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
第三章 标准编制、发布与出版
第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程序分为大纲编制、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
(一)大纲编制。主编单位应进行前期调研,并落实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形成编制工作大纲。
(二)征求意见。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的编写,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三)送审。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材料,并报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四)报批。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 形成报批材料,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统一将报批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批准。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本市的规定统一编号、批准发布,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进行报送和备案,其中对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部备案,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版权归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所有,具体出版和发行工作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章 复审与修订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要鼓励创新,淘汰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要缩短标准复审周期,加快标准修订节奏,最长每 3 年复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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