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疾妇〔2008〕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版)》”),并经2016年12月21日市卫生计生委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管理办法(2016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以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健康为宗旨,根据《管理办法(2016版)》基本原则和设置规划,实施全行业领导、属地化管理,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将定期质量督导和检查结果作为科学规划和机构设置的重要条件和主要内容。
二、严格准入,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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