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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十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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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6〕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十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城管执法局、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

  (一)目标。依法坚决制止非法生产、销售卷烟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活动,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上海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要求。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由各区、县政府对辖区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积极推行长效监管措施,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由各区、县政府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

  (一)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批发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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