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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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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2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殡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为了规范对殡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就《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小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1倍的罚款。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2倍的罚款。

4.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3倍的罚款。

四、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未产生社会影响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恶劣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五、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一个月,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2.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一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三个月以上,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三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三个月以上,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责令及时补办手续,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拖延整改的,责令及时补办手续,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的,责令及时补办手续,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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