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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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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国资委、农委、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工作,现就实施“残疾劳动者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总体目标,将残疾劳动者纳入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推进就业工作与残疾人事业的协调发展;坚持“定向招用、市场引导、托底安置、精准扶持”的原则,建立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要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与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衔接的就业保障体系,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残疾人群体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工作目标

分散就业和集中就业并行,拓宽就业渠道与提升就业能力并举,进一步优化残疾劳动者就业环境。“消增量”,力争使新增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劳动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之中;“去存量”,力争到2020年底,使目前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残疾劳动者存量减少2000人;“提质量”,力争到2020年底,使残疾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达到或接近本市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80%。

三、政策举措

(一)发挥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残疾劳动者的带头作用。调整完善残疾劳动者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原则上市、区两级党政机关每年应提供不少于70个岗位,事业单位每年应提供不少于100个岗位,面向残疾劳动者开展专项招录工作,逐步实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区级残工委成员单位残疾劳动者招录工作全覆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二)进一步引导和强化国有企业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工作。国有企业要在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将招录计划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深入挖掘和开发符合残疾劳动者特点的工作岗位,全市国有企业每年应提供不少于300个岗位面向残疾劳动者开展定向招聘。(责任部门:市残联、市国资委)

(三)鼓励社区工作者队伍吸纳残疾劳动者就业。研究残疾劳动者从事社区工作的资格条件,将社区工作者队伍招录残疾劳动者纳入工作计划,全市每年应面向残疾劳动者提供不少于17个岗位,逐步实现各区社区工作者队伍招录残疾劳动者工作全覆盖。(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吸纳残疾劳动者就业的优惠措施。参照残疾劳动者集中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每安排1名残疾职工就业,给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对“一户多残”家庭的就业援助。对于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应政策扶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六)鼓励残疾劳动者灵活就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七)加强残疾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残疾劳动者就业为导向,建立全面覆盖残疾对象、培训项目灵活多样、扶持措施健全的残疾劳动者培训工作机制,加大开发适用残疾劳动者的职业培训项目力度,进一步健全面向各类残疾劳动者的补贴培训制度,残疾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的全额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在市级、国家级、国际级残疾人技能大赛中获奖及参赛的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以及参赛团体,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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