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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若干要求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完善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工作,促进道路交通资源的优化配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执行《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明确如下要求:
一、根据《拍卖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个人和单位通过参加拍卖取得的新增客车额度证明或者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取得的在用客车额度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凭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
《拍卖规定》于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在《拍卖规定》施行前取得的额度证明,有效期从2016年7月19日起算;在《拍卖规定》施行后取得的额度证明,其中新增额度证明有效期以额度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在用额度证明有效期从取得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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