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发〔2017〕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4月28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政府确定的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称“区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 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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