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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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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7〕8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机制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CapitalGuidingFundof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母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运作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委托专业的行业管理机构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由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引导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日常投资运作的职责,建立管理费用支付标准、方式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投资、跟进投资、融资担保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股投资。引导基金可参股或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母基金、重点产业领域并购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市场化母基金必须主要投向天使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

  (二)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但不得以“跟进投资”的名义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三)融资担保。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时候通过适当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其他方式。引导基金可进行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或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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