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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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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要求,我委于2015年7月印发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管〔2015〕451号) 文件即将到期,我委总结《办法》试行阶段的执行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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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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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工程、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工程、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使用国家融资资金等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指建设工程完成后,由承包方编制、经发包方审核后并经双方确认作为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依据的工程造价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等。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其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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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的平台建设及业务指导,并由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日常管理及数据分析。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第五条 发包方应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hjjw.gov.cn)”的“网上政务大厅”的“建设管理”栏目下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专栏”操作指南中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附表二)。
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价以后,应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上承包方编制人应当签字,发包方审核人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 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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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应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的“网上政务大厅”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报送专栏”上传以下数据和资料进行网上备案。
(一)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附表一);
(二)上传已签字盖章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
(三)上传《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电子文件(附表三),电子文件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文件数据标准》要求。
发包方对报送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对上传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内容是否遗漏等进行核对。
第八条 经核对发包方上传数据和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通过。对于上传数据和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上一次性告知发包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以发包方补齐资料并再次上传的时间为准;未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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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网上备案上传数据和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通过后,发包方可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的“网上政务大厅”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专栏”进行备案结果的查询或打印。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附件一)应作为项目决算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应当与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一起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的“建设管理”栏目下进行“三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发包方对已 竣工结算的项目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 发包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备 案的,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7条予以1-3万元处罚。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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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造 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予以处 罚。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 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企业信用档案,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附表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附表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
附表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表(1)~
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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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工程报建号: | 标段号: | ||
工程名称 | |||
标段工程名称 | |||
发 包 方 | |||
承 包 方 | |||
工程地址 |
建设规模 | ||
实际开工日期 |
实际竣工日期 | ||
签约合同价(万元) |
小写: |
大写: | |
竣工结算确认价(万元) |
小写: |
大写: | |
发包方经办人: |
备案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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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 | ||||||||||||
项目名称 | 报建号 | 标段号 | ||||||||||
标段工程名称 | 工 程 地 址 | |||||||||||
发 包 方 | 承 包 方 | |||||||||||
委托合同书编号 | 结算价确认日期 | |||||||||||
送审结算价 | 竣工结算确认价 | |||||||||||
发包方公章 | 承包方公章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 | 法定代表人或 | 法定代表人或 | ||||||||||
审核人签章: (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 编制人签字: | |||||||||||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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