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下称《通知》),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二、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应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协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期间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本人在一次性缴费期间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再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可以和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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