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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7〕7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企业2017年1月1日以后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详见附件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0计算;1993年至2010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按照1.0计算;2011年至2013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不低于1.0、0.85、0.7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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