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
为了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现就本市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补助
(一)对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以及城乡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实行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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