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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会计类)》等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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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发〔2017〕11 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会计类)》等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

意见》(沪府发〔2013〕32 号),我们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法制办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具体要求,结合本市财政工作

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等,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7 年12 月29 日

Ⅰ 1.未按规定设置备查账簿的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设置明细账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情形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总账的

2.未按规定设置日记账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存在第Ⅱ、Ⅲ档次两种以上违法情形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行为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

裁量

档次

违法情形处罚标准

不依法设

置会计帐

簿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1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Ⅰ 1.私设会计账簿在6个月以内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Ⅱ 1.私设会计账簿大于6个月在12个月以内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私设会计账簿涉及两个会计年度的

2.私设会计账簿是为了实现其他违法目的*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裁量

档次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

私设会计

帐簿

序号

1.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且凭证数量10份以下的

2.原始凭证内容错误,且凭证数量10份以下的

3.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签章装订,且凭证数量10份以下的

4.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且凭证数量10份以下的

5.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且凭证数量10份以下的

6.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误,且凭证数量10份以下的

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2.原始凭证内容错误,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3.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签章装订,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4.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5.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6.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误,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情形的

2.有第Ⅱ档次两种以上,少于五种违法情形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2.有第Ⅱ档次五种以上违法情形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裁量

档次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未按照规

定填制、

取得原始

凭证或者

填制、取

得的原始

凭证不符

合规定

3

序号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

定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原始凭证未按《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核的

2.打印的会计账簿不连续编号的

3.启用账簿时未在封面上填写单位和扉页启用表填写不全的

4.不按账户顺序编号和编写页码的

5.红笔记账不按规定的

6.无日期或无内容摘要的

7.跳行、隔页登记未按规定划线注销的或未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的

8.现金、银行存款记账不逐日结出余额的

9.各账户未按规定按月结出余额的

10.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不及时核对,不按规定编制银行存

款调节表的

11.转页和结计发生额不符合规定的

12.打印的会计账簿不装订成册的

13.活页式账簿不定期装订成册的

14.会计账簿无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

15.任意简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账簿时,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的

16.会计账簿改错不符规定的

17.会计电算化单位并行3个月后脱离手工账未按规定备案的

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情形的

2.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3.账账核对不符(包括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明细账的

相互核对等)的

4.财产物资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5.订本式账簿缺页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情形五种以上的

2.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3.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且涉及的会计凭证数量在

10份以下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裁量

档次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以未经审

核的会计

凭证为依

据登记会

计帐簿或

者登记会

计帐簿不

符合规定

1.发生三种以上第Ⅱ、Ⅲ档次违法行为的

2.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3.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账账核对不符(包括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

账与日记账核对、明细账的相互核对等)的

4.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财产物资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5.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订本式账簿缺号的

6.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且涉及的会计凭证数量大

于10份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1.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的

2.未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的

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1.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情形的

2.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

3.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2.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3.随意调整利润(结余)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结余)或者

隐瞒利润(结余)的

4.其他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第Ⅱ、Ⅲ档次违法情形的

2.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利润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处罚标准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5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随意变更

会计处理

方法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Ⅰ 1.该违法行为仅发生1次,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Ⅱ 1.该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大于1次,3次以下,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该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大于3次,5次以下,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

2.在接受行政处理处罚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该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大于5次,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对会计资料使用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

害*的

3.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行为人逃避履行向有关机关提供会计资料的法定义

务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裁量

档次

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

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6

向不同的

会计资料

使用者提

供的财务

会计报告

编制依据

不一致

1.依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的单位仅使用外国文字记账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不是依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的单位,同时使用或者仅使用

外国文字记账的

2.未按照规定使用记账本位币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依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的单位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

次发生仅使用外国文字记账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未按照规定使用记账本位币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裁量

档次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未按照规

定使用会

计记录文

字或者记

帐本位币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7

1.因未按规定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会计资料,致使少于1个

月的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1.因调阅会计档案无手续,致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会计资料遗失的

2.因未按规定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会计资料,致使1个月以

上,6个月以下的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违法情形的

2.因调阅会计档案无手续,致使大于6个月,12个月以下的会计资料遗失

3.因未按规定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会计资料,致使大于6个

月,12个月以下的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4.会计电算化资料未按规定分别保存,致使6个月以下的会计电算化资料

毁损、灭失的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处罚后,再次发生第Ⅱ、Ⅲ档违法情形的

2.因调阅会计档案无手续,致使会计资料遗失的数量大于12个月的

3.因未按规定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

毁损、灭失的数量大于12个月的

4.会计电算化资料未按规定分别保存,致使会计电算化资料毁损、灭失的

数量大于6个月的

5.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或会计档案,致使毁损、灭失的会计资料或会计

档案涉及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6.因过失销毁会计档案或会计资料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裁量

档次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

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8

未按照规

定保管会

计资料,

致使会计

资料毁损

、灭失

1.单位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符合要求,

但执行了内部会计监督行为的

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1.限期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未建立的

2.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但仅按规定执行了部分内部监

督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且符合要求,但该制度未按规定

执行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单位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符合要求,

且未执行内部会计监督行为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未按照规

定建立并

实施单位

内部会计

监督制度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

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裁量

档次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9

Ⅰ 1.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1.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且涉及

不满3名会计人员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涉及3

名以上不满5名会计人员的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法定任职要求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涉

及5名以上会计人员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任用会计人员、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3.任用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作会计人员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

定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裁量

档次

处罚标准

任用会计

人员不符

合会计法

规定

序号违法行为

10

1.随意改变会计计量标准,且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2.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且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且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2.随意改变会计计量标准,且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涉及调节当年损溢,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2.随意改变会计计量标准,涉及调节当年损溢,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3.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的

4.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随意改变会计计量标准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

档次

处罚标准

企业随意

改变会计

要素的确

认和计量

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

量标准的;

11

序号违法行为

Ⅰ 1.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情形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3.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5.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且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且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3.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且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且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5.违法行为涉及多种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涉及调节当年损溢,且获得实际利

益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涉及调节当年损溢,且获得实际利

益的

3.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涉及调节当年损溢,且获得实际利

益的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涉及调节当年损溢,且获得实际利

益的

5.违法行为涉及多种第Ⅲ档所列行为

6.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裁量

档次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2

企业随意

改变财务

会计报告

的编制基

础、编制

依据、编

制原则和

方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Ⅰ 1.该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1个年度,且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第Ⅰ档次违法情形的

2.该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2个年度,且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该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3个年度以上,且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2.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在1次以下,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3.该违法行为连续在2个会计年度发生,未连续2个年度涉及调节当年损溢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该违法行为的发生2个年度以下,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2.该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调节当年损溢,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违法情节

裁量

档次

处罚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13

企业提前

或者延迟

结账日结

1.未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

、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的

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情形的

2.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且

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

实了部分债务,且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2.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资产或者未核实债务,且不涉及调

节当年损溢的

3.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涉

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第Ⅱ、Ⅲ档次违法情形的

2.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资产或者未核实

债务,且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3.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

实了部分债务,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资产或者未核实债务,涉及调节当

年损溢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违法

档次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

务的;

14

企业在编

制年度财

务会计报

告前,未

按照企业

财务会计

报告条例

规定全面

清查资产

、核实债

Ⅰ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下的

1.对单位处大于5000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2.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

3.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3万元以下的

罚款。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第Ⅰ、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行为人逃避履行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会计资料法定

义务的

1.对单位处大于5万元,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3万元,5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裁量

档次

处罚标准

15

伪造、变

造会计凭

证、会计

账簿,编

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

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

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

得从事会计工作。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1.隐匿会计凭证,数量大于10以上,且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2.隐匿会计账簿,且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3.隐匿财务会计报告,且涉及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4.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5.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

6.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3万元以下的

罚款。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第Ⅱ、Ⅲ档次违法情形的

2.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大于10份以上,且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3.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且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4.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且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5.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行为人逃避履行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会计资料的法

定义务的

1.对单位处大于5万元,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大于3万元,5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1.隐匿会计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下的

2.隐匿会计凭证,数量大于10份以上的

3.隐匿会计账簿的

4.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的

5.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下的

1.对单位处大于5000元,2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裁量

档次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6

隐匿或者

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

、会计账

簿、财务

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

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

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

得从事会计工作。

处罚依据

1.授意、指使、强令隐匿会计凭证,未明确数量或者数量大于10份以上,

且涉及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2.授意、指使、强令隐匿会计账簿,且涉及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3.授意、指使、强令隐匿财务会计报告,且涉及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4.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未明确数量或者数量大于10份的

5.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

6.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

1.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第Ⅱ、Ⅲ档次违法情形的

2.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未明确数量或者数量大于10份以

上,且涉及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3.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且涉及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4.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且涉及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5.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行为人逃避履行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会计资料的法

定义务的

1.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

款;

2.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授意、指

使、强令

伪造、变

造会计凭

证、会计

账簿,编

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

告或者隐

匿、故意

销毁依法

应当保存

的会计凭

证、会计

账簿、财

务会计报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

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

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授意、指使、强令隐匿会计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下的

2.授意、指使、强令隐匿会计凭证,未明确数量或者数量大于10份以上的

3.授意、指使、强令隐匿会计账簿的

4.授意、指使、强令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的

5.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下的

1.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

档次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7

违法情节

1.未按规定设置明细账的

2.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3.原始凭证内容错误,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4.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签章装订,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5.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6.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7.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误,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8.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

1.对代理记账机构处以警告;

2.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设置总账的

2.未按规定设置日记账的

3.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4.账账核对不符(包括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明细账的

相互核对等)的

5.财产物资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6.订本式账簿缺页的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未按规定打印账簿文本的

8.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

9.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0.不是依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的单位,同时使用或者仅使

用外国文字记账的

11.未按照规定使用记账本位币的

12.企业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3.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

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对代理记账机构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

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倍的罚款(最高

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

代理记账机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

款;

3.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8

代理记账

机构从业

人员在办

理业务中

违反国家

统一会计

制度规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

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1.私设会计账簿的

2.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3.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4.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5.随意调整利润(结余)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结余)或者

隐瞒利润(结余)的

6.其他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7.企业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8.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涉及

调节当年损溢的

9.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资产或者未核实债务,涉及调节当

年损溢的

1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1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1.对代理记账机构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

并处违法所得金额大于1倍,在3倍

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并

处大于3000元,在1万元以下的罚

款;

3.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注: 其他违法目的:是指利用违法的会计手法,非法获取、藏匿资金,从而达到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

重大损害:是指造成利益相关人在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中败诉的。

制度规定

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69号

令)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

法实施的监督的;

1.无正当理由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

10个工作日以内的

2.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

料,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3.无正当理由延迟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

个工作日以内的

6.无正当理由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拖延

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7.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阻挠、拖延时间大于5

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1.对单位处警告。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督检查类)

1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档次

财政监督

对象拒绝

、阻挠、

拖延财政

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

督(对单

位、个人

和会计人

员违反《

会计法》

相关规定

的监督)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

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

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3.无正当理由延迟不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不回答检查问题,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

以内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

20个工作日以内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

认,阻挠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7.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阻挠时间大

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8.其他拒绝、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拒绝、阻挠、

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1.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

日的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3.无正当理由延迟不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不回答检查问题,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20个工作日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

认,阻挠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7.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阻挠时间大

于20个工作日的

8.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阻挠、拖延时间大于

20个工作日的

9.具有多两种以上该项第Ⅰ、Ⅱ档次拒绝、阻挠、拖延接受监

督检查的情形,拒绝、阻挠、拖延时间合计大于20个工作日的

10.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场所的

11.拒不接受检查人员调查询问的

12.拒绝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的

13.具有其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

以下的罚款。

1.具有两种以上该项第Ⅲ档次违法情形的

2.为逃避监督检查,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

3.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大于1万元,2万元

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

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

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1

1.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

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3.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

问,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

个工作日以内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

认,阻挠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7.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经指出后予

以改正,且阻挠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

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8.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阻挠、拖延时间大于5

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1.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警告。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档次

2

财政监督

对象拒绝

、阻挠、

拖延财政

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

督(对采

购人、采

购代理机

构违反《

政府采购

法》相关

规定的监

督)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

处分,并予通报:

……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

查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

为10万元以下。

1.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

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3.无正当理由延迟不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不回答检查问题,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

以内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

20个工作日以内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

认,阻挠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7.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阻挠时间大

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8.其他拒绝、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拒绝、阻挠、

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1.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警告;

2.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

以下的罚款。

2

1.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

日的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3.无正当理由延迟不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不回答检查问题,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20个工作日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

认,阻挠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7.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阻挠时间大

于20个工作日的

8.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阻挠、拖延时间大于

20个工作日的

9.具有两种以上该项第Ⅰ、Ⅱ档次拒绝、阻挠、拖延接受监督

检查的情形,拒绝、阻挠、拖延时间合计大于20个工作日的

10.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场所的

11.拒不接受检查人员调查询问的

12.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的

13.具有其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

1.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警告;

2.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并处大于2

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具有两种以上该项第Ⅲ档次违法情形的

2.为逃避监督检查,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

3.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警告;

2.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并处大于5

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69号

令)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

法实施的监督的;

1.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

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3.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

问,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

个工作日以内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

认,阻挠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7.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经指出后予

以改正,且阻挠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

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8.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阻挠、拖延时间大于5

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1.对供应商处警告。

财政监督

对象拒绝

、阻挠、

拖延财政

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

督(对政

府采购供

应商违反

《政府采

购法》相

关规定的

监督)

1.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

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3.无正当理由延迟不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不回答检查问题,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

以内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

20个工作日以内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

认,阻挠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7.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阻挠时间大

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8.其他拒绝、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拒绝、阻挠、

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

6‰以下的罚款;

2.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

3.对供应商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档次

1.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

日的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3.无正当理由延迟不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不回答检查问题,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20个工作日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

认,阻挠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7.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阻挠时间大

于20个工作日的

8.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阻挠、拖延时间大于

20个工作日的

9.具有两种以上该项第Ⅰ、Ⅱ档次拒绝、阻挠、拖延接受监督

检查的情形,拒绝、阻挠、拖延时间合计大于20个工作日的

10.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场所的

11.拒不接受检查人员调查询问的

12.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的

13.具有其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大于采购金额6‰,

在采购金额8‰以下的罚款;

2.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在1年以上,2年以内禁止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供应商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具有两种以上该项第Ⅲ档次违法情形的

2.为逃避监督检查,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

3.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大于采购金额8‰,

在采购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在大于2年,3年以内禁止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供应商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的。

3

1.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

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3.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

问,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

个工作日以内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

认,阻挠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7.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经指出后予

以改正,且阻挠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拖延时间大于5个工作

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8.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阻挠、拖延时间大于5

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警告;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

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警告。

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财政监督

对象拒绝

、阻挠、

拖延财政

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

督(对会

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

会计师违

反《会计

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

和监督管

理办法》

相关规定

的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

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

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

会计师应当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

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

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

料。

1.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

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3.无正当理由延迟不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不回答检查问题,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

以内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

20个工作日以内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

认,阻挠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7.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阻挠时间大

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8.其他拒绝、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拒绝、阻挠、

拖延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警告,并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

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警告并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

4

1.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接受监督检查,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

日的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3.无正当理由延迟不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不回答检查问题,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阻挠时间大

于20个工作日的

5.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阻挠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

认,阻挠拖延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7.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阻挠时间大

于20个工作日的

8.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阻挠、拖延时间大于

20个工作日的

9.具有多两种以上该项第Ⅰ、Ⅱ档次拒绝、阻挠、拖延接受监

督检查的情形,拒绝、阻挠、拖延时间合计大于20个工作日的

10.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场所的

11.拒不接受检查人员调查询问的

12.拒绝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的

13.具有其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警告,并处

大于2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罚

款;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

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警告,并处

大于2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罚

款 。

1.具有两种以上该项第Ⅲ档次违法情形的

2.为逃避监督检查,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

3.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警告;

2.并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

罚款 ;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

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

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大于5000

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财政监督

对象拒绝

、阻挠、

拖延财政

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

督(对单

位和个人

违反国家

有关财政

管理法律

法规的监

督)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Ⅰ 实施该行为 1.警告。

处罚标准

5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69号

令)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

法实施的监督的;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69号

令)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1.不如实提供会计人员任用情况的

2.不如实提供单位所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1.对单位处警告。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不如实提供会计人员任用情况,且涉及人员较多的

2.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涉及数量较少的

3.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经指出后予以改正,延误监督检

查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财政监督

对象不如

实提供有

关资料

(对单位

、个人和

会计人员

违反《会

计法》相

关规定的

监督)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

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数量较多的

2.明知存在违法行为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3.为诬陷他人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4.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延误监督检查时间在20个工作日

以上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大于5000元,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

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1.为掩盖重大违法行为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导致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诬陷他人情节严重*的

1.对单位处大于2万元,5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

他责任人员可以处大于1万元,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6

财政监督

对象不如

实提供有

关资料

(对单位

、个人和

会计人员

违反《会

计法》相

关规定的

监督)

1.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的

2.不如实提供单位所建立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

3.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经指出后予以改正,延误监督检查时

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

1.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1.明知存在违法行为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资料的

2.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资料(采购规模在预算金额500

万元以下)的

3.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和履约有关资料(采购规模在

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

4.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延误监督检查时间在20个工作日

以上的

1.处大于10万元,15万元以下的

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1.为掩盖重大违法行为而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资料的

2.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关资料(采购规模的预算金

额大于500万元)的

3.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和履约有关资料(采购规模的

预算金额大于500万元)的

1.处大于15万元,25万元以下的

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7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

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裁量 处罚标准

档次

违法情节

财政监督

对象不如

实提供有

关资料

(对政府

采购的采

购人、采

购代理机

构违反《

政府采购

法》相关

规定的监

督)

1.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投标情况资料(采购规模在预算金额500

万元以下)的

2.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和履约有关资料(采购规模在

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

1.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

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1.明知存在违法行为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资料的

2.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投标情况资料(采购规模的预算金额大

于500万元在1000万元以下)的

3.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和履约有关资料(采购规模的

预算金额大于500万元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处采购金额大于6‰,8‰以下

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大

于1年,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1.为掩盖重大违法行为而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资料的

2.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投标情况资料(采购规模的预算金额大

于1000万元)的

3.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和履约有关资料(采购规模的

预算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

4.为诬陷其他政府采购供应商而提供虚假材料

1.处采购金额大于8‰,10‰以下

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大

于2年,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裁量

档次

财政监督

对象不如

实提供有

关资料

(对供应

商违反《

政府采购

法》相关

规定的监

督)

8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

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采

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标准

1.不如实提供、谎报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经指出后予以

改正,延误监督检查时间大于5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

2.隐匿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涉及相关业务报告5份以下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警告;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

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警告。

1.不如实提供、谎报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经指出后予以

改正,延误监督检查时间大于1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以内

2.不如实提供、谎报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涉及相关业务

报告大于5份,在15份以下的

3.隐匿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涉及相关业务报告大于5份,

在15份以下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

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如实提供、谎报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经指出后予以

改正,延误监督检查时间大于20个工作日的

2.不如实提供、谎报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涉及相关业务

报告大于15份的

3.隐匿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涉及相关业务报告大于15份

3.明知存在违法行为而不如实或者隐匿提供有关资料的

4.为诬陷他人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警告,并处

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

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警告,并处

大于5000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处罚标准

档次

财政监督

对象不如

实提供有

关资料

(对会计

师事务所

和注册会

计师违反

《会计师

事务所执

业许可和

监督管理

办法》相

关规定的

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

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

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

会计师应当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

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

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

料。

违法情节

注:

诬陷他人情节严重:是指诬陷他人涉及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照财政处罚裁量基准属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

财政监督

对象不如

实提供有

关资料

(对单位

和个人违

反国家有

关财政管

理法律法

规的监

督)

11 1.警告。

财政监督

对象对监

督人员进

行打击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69号

令)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实施该行为

10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69号

令)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序号违法情节

裁量

档次

裁量

档次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实施该行为1.警告。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

隐瞒有关情况、提

供虚假材料等手段

拒绝提供申请执业

许可情况的真实材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

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

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级

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

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

告。

Ⅰ 实施该行为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处以警告。

2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

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获得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四条 ??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由

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

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Ⅰ 实施该行为1.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处以警告。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注册会计师类)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档次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序号

3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分所已办理完工商

登记手续但未在规

定时间内申请执业

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

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

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

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

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

续。

Ⅰ 实施该行为

1.对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分所负责人处以警告。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申请未予准

许,企业主体继续

存续从事注册会计

师法定业务,未按

规定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继续使用“

会计师事务所”字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

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

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

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

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

续。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

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

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

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

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

Ⅰ 实施该行为

1.对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分所负责人处以警告。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5

会计师事务所收到

不予分所执业许可

决定后未按规定办

理该分所的工商注

销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

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

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

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

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

续。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 ??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

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

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

销手续。

Ⅰ 实施该行为

1.对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分所负责人处以警告。

6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被依法注销,

企业主体未按规定

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继续从事注册

会计师法定业务,

继续使用“会计师

事务所”字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

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

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

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

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

续。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

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

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

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

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

Ⅰ 实施该行为

1.对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分所负责人处以警告。

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

7

会计师事务所的分

所执业许可被依法

注销未按规定办理

工商注销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

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

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

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

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

续。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二条 ??

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

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Ⅰ 实施该行为

1.对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分所负责人处以警告。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1.低于标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发

生期间为1年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1.低于标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发

生期间为2年的

2.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又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发生期间

为1年的

3.违反规定支出职业风险基金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5000元以下的

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低于标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发

生期间为3年以上的

2.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又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发生期间

为2年以上的

3.有第Ⅱ档次两种以上情形的

4.违反规定支出职业风险基金数额大于5万元的

5.未按规定分配职业风险基金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5000元,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

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裁量 处罚标准

档次

处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未完

善职业风险防范机

制,建立职业风险

基金,办理职业责

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

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

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

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

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

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财政

部另行制定。

8

违法情节

Ⅰ 1.未按规定及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时间不满2年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1.未按规定及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时间长达2年以

上,不满3年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5000元以下的

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及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时间长达3年以上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5000元,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

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档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

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未按照《合伙企业

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合伙协议的

约定,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债务承担相

应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

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

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

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 ??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按照《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

承担相应责任。

9

1.会计师事务所未在全所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员聘

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的

2.分所负责人未做到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

核的

3.会计师事务所未制定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对全

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调度等进行统

一管理的

4.会计师事务所未定期对分所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5.分所收入、费用未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核算的

6.分所收益未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

7.会计师事务所未制定统一的明确业务承接、执行等环节

的规范要求,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

8.会计师事务所未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分所执业质量和管理

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1.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分所委派质量控制负责人和项目负责

人、定期轮换复核人员、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的

2.会计师事务所未制定统一的业务报告印章管理制度和授

权制度的

3.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分所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

4.会计师事务所未定期对各分所的执业质量和管理情况进

行考核和评价的

5.有第Ⅰ档次四种以上,少于八种违法情形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5000元以下的

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Ⅰ档次八种违法情形的

2.有第Ⅱ档次三种以上违法情形的

3.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该项违法行为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5000元,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

下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10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

所未实施实质性统

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

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

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

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

下列行为:

??

(二)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

理;

1.在年度报备事项中,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

时间少于30天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1.在年度报备事项中,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

时间30天以上,少于45天的

2.在变更或者终止事项的行政备案时,报送相关材料超过

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10天以上,少于20天的

3.在年度报备事项中,向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5000元以下的

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年度报备事项中,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

时间45天以上的

2.在变更或者终止事项的行政备案时,报送相关材料超过

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20天以上的

3.在变更或者终止事项的行政备案或者行政许可申请时,

向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5000元,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

下的罚款。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

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

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

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

下列行为:

??

(三)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向省

级以上财政部门提

供虚假材料或者不

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11

序号

1.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

工作而不予制止,3人以下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1.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

工作而不予制止,多于3人,5人以下的

2.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3人以下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5000元以下的

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

工作而不予制止,多于5人的

2.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多于3人

3.同时犯有第Ⅱ档两种违法情形的

4.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该项违法行为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5000元,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

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

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

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

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

下列行为:

??

(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

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

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

作而不予制止;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

注册会计师在本所

挂名而不在本所执

行业务,或者明知

本所注册会计师在

其他单位从事获取

工资性收入的工作

而不予制止

12

1.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

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10份以下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1.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

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大于10份,在20份以下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5000元以下的

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

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大于20份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5000元,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

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与自身规模、执业

能力、风险承担能

力不匹配的业务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

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

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

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

下列行为:

??

(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

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13

序号

1.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

务报告10份以下*的

2.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取得违法所得5万

元以下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1.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

务报告大于10份,在20份以下的

2.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取得违法所得大

于5万元,在10万元以下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5000元以下的

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

务报告大于20份的

2.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取得违法所得大

于10万元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

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5000元,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

下的罚款。

裁量

档次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

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

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

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

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

下列行为:

??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

为。

14

序号

Ⅰ 1.该违法行为涉及相关人员2人以下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Ⅱ 1.该违法行为涉及相关人员多于2人,在5人以下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Ⅲ 1.该违法行为涉及相关人员多于5人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5000元,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

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分所在接受检查、

整改及整改情况核

查期间,首席合伙

人(主任会计师)

、审计业务主管合

伙人(股东)、质

量控制主管合伙人

(股东)和相关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离

职、退伙(转股)

或者转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

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

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

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

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

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以下手续:

(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

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或者转所;

15

序号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违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

所,在规定的日期内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违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

所,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出手

续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违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

所,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出手

续,且擅自开展审计业务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5000元,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4.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

责任人员等并处大于5000元,1万元以

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档次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

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

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

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

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

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

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以下手续:

??

(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分所在接受财政部

或者省级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检查

、整改及整改情况

核查期间,跨省级

行政区划迁移经营

场所

16

Ⅰ 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Ⅱ 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大于5万元,在20万元以下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违

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

Ⅲ 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大于20万元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违

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大于5000元,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

审计业务期间,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买卖被审计单

位的股票、债券或

者购买被审计单位

或者个人所拥有的

其他财产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

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

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

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

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

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17

1.索要、变相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价值金额5

千元以下的

2.收受、变相收受他人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价值金额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1.索要、变相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价值金额1

万元以下大于5千元的

2.收受、变相收受他人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价值金额2万元以下大于1万元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违

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

1.索要、变相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价值金额3

万元以下大于1万元的

2.收受、变相收受他人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价值金额6万元以下大于2万元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违

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大于5000元,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 处罚标准

档次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注册会计师索取、

收受委托合同约定

以外的酬金或者其

他财物,或者利用

执行业务之便,谋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

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

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

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8

序号

Ⅰ 1.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Ⅱ 2.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大于10万元,在50万元以下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违

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

Ⅲ 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大于50万元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违

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大于5000元,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

托催收债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

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19

1.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次数*3次以下的

2.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费支出3万元以下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1.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次数大于3次,在5

次以下的

2.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费支出大于3万元,

在10万元以下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违

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

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次数5次以上的

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费支出大于10万元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违

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大于5000元,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裁量 处罚标准

档次

违法行为

注册会计师对其能

力进行广告宣传以

招揽业务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

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

(七)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

业务;

20

1.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

务报告10份以下的

2.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取得违法所得5万

元以下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1.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

务报告大于10份,在20份以下的

2.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取得违法所得大

于5万元,在10万元以下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违

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小于2倍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

1.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

务报告大于20份的

2.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取得违法所得大

于10万元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违

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对注册会计师并处大于5000元,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

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

为。

序号 违法行为 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档次

处罚依据

注册会计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其

他行为

21

1.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3份

以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1.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数

量大于3份,10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数

量3份以下,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6个

月以下。

1.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数

量大于10份,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数

量大于3份,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3.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

有2份以上的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4.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

有1份以上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后果

5.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

有1份以上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

实际利益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大于

6个月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裁量

档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

计业务,委托人示

意其作不实或者不

当证明,未拒绝出

具有关报告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

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

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

证明的;

22

1.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1.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3份,10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错

报的

2.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3份以下,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6个

月以下。

1.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10份,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3份,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

3.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有2份以上的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4.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5.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

获得实际利益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大于

6个月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

计业务,委托人故

意不提供有关会计

资料和文件,未拒

绝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

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

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

料和文件的;

23

序号

1.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

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1.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3份,10份以

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3份以下,其中1份

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6个

月以下。

1.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10份,均不涉

及重大错报的

2.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3份,其中1份

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有2份以上的报告属于

重大错报的

4.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

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5.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

、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大于

6个月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档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

计业务,因委托人

有其他不合理要

求,致使注册会计

师出具的报告不能

对财务会计的重要

事项作出正确表

述,未拒绝出具有

关报告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

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

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

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

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24

序号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报告3份以下,均不涉及重

大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报告数量大于3份,10份以

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报告数量3份以下,其中1

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6个

月以下。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报告数量大于10份,均不

涉及重大错报的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报告数量大于3份,其中1

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2份以上的报告属于重大错

报的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

害的

5.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

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大于

6个月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

计业务出具报告

时,明知委托人对

重要事项的财务会

计处理与国家有关

规定相抵触,而不

予指明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

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

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

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

指明;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25

序号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份

以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数

量大于3份,10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数

量3份以下,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6个

月以下。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数

量大于10份,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数

量大于3份,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有2份以上属于重大错报的

4.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5.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大于

6个月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

计业务出具报告

时,明知委托人的

财务会计处理会直

接损害报告使用人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的利益,而予以

隐瞒或者作不实报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

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

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

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26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3份以下,

未披露事项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数量大

于3份,10份以下,未披露事项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数量3份

以下,其中1份报告的未披露事项属于重大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6个

月以下。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数量大于

10份,未披露事项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数量大于3

份,其中1份报告的未披露事项属于重大错报的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有2份以

上报告的未披露事项属于重大错报的

4.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因未披

露事项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5.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被用于

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大于

6个月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

计业务出具报告

时,明知委托人的

财务会计处理会导

致报告使用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产

生重大误解,而不

予指明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

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

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

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

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27

序号

1.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

而不予指明的报告3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1.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

而不予指明的报告数量大于3份,10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

错报的

2.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

而不予指明的报告数量3份以下,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

报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6个

月以下。

1.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

而不予指明的报告数量大于10份,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

而不予指明的报告数量大于3份,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

报的

3.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

而不予指明,出具的报告有2份以上属于重大错报的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

而不予指明,出具有关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

重大损害的

5.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

而不予指明,出具有关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

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1.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大于

6个月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

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

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

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

计业务出具报告

时,明知委托人的

会计报表的重要事

项有其他不实的内

容,而不予指明

28

1.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3份

以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符合该项第Ⅱ档次第1种违法情节,且较为轻微(涉及违

法的注册会计师占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总人数的比例较

小,且均未达到暂停执行业务以上的处罚)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1.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数

量大于3份,10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数

量3份以下,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

6个月以下;

2.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1.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数

量大于10份,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数

量大于3份,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3.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

有2份以上的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4.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

有1份以上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后果

5.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

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

大于6个月或者予以撤销;

2.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违法所得3

倍,5倍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 处罚标准

档次

29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审计业务,委托人

示意其作不实或者

不当证明的,未拒

绝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

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

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

证明的;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1.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符合该项第Ⅱ档次第1种违法情节,且较为轻微(涉及违

法的注册会计师占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总人数的比例较

小,且均未达到暂停执行业务以上的处罚)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1.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3份,10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错

报的

2.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3份以下,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

6个月以下;

2.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1.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10份,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3份,其中1份报告属于重大错报

3.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有2份以上的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4.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5.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

规出具有关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

获得实际利益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

大于6个月或者予以撤销;

2.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违法所得3

倍,5倍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档次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

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

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

料和文件的;

30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审计业务,委托人

故意不提供有关会

计资料和文件的,

未拒绝出具有关报

1.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

错报的

2.符合该项第Ⅱ档次第1种违法情节,且较为轻微(涉及违

法的注册会计师占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总人数的比例较

小,且均未达到暂停执行业务以上的处罚)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1.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3份,10份以

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3份以下,其中1份

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

6个月以下;

2.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1.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10份,均不涉

及重大错报的

2.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大于3份,其中1份

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有2份以上的报告属于

重大错报的

4.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

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5.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

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

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

大于6个月或者予以撤销;

2.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大于违法所得3

倍,5倍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裁量

档次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

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

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

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

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审计业务,因委托

人有其他不合理要

求,致使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报告不

能对财务会计的重

要事项作出正确表

述的,未拒绝出具

有关报告

31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报告3份以下,均不涉及重大

错报的

2.符合该项第Ⅱ档次第1种违法情节,且较为轻微(涉及违

法的注册会计师占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总人数的比例较

小,且均未达到暂停执行业务以上的处罚)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2.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报告数量大于3份,10份以

下,均不涉及重大错报的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报告数量3份以下,其中1份

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

6个月以下;

2.对会计师事务所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报告数量大于10份,均不涉

及重大错报的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报告数量大于3份,其中1份

报告属于重大错报的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2份以上的报告属于重大错报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违规出具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

受到重大损害的

5.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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