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对具有本市户籍、因父母双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或父母一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且另一方无抚养能力导致陷入困境,由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实际照料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包括:监护人失踪(宣告失踪)、重残、重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如服刑、强制戒毒等)、查找不到,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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