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我们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法制办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具体要求,结合本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均应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基准定义)
本规范所称《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是指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原则)
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基准》的规定,排除不相关因素。
(二)合理裁量原则。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对待相对人,使案件处理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适用方法)
适用《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即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基准不同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三)处罚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全部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四)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规范规定的从重、升档、从轻、降档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综合裁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18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