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6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合理运用,保证公平、公正,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设立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十一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设立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按照规定办理设立许可证变更手续
(1)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服务范围变更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4000元罚款。
(3)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4)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核定床位变更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
(5)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设立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并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0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办理设立许可证注销手续
(1)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在30日内的(注:含30日,下同),处以2000元罚款。
(2)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在31日至60日内的,处以4000元罚款。
(3)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在61日至90日内的,处以5000元罚款。
(4)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在91日至180日内的,处以10000元罚款。
(5)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超过180日的,处以20000元罚款。
(6)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设立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并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0元罚款。
二、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二)裁量基准
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建筑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罚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的,处以10000元罚款;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平方米的,处以20000元罚款;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0平方米的,处以50000元罚款;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0000元罚款。
三、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二)裁量基准
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所占用的建筑面积不满25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罚款;所占用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处以10000元罚款;所占用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处以20000元罚款;所占用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平方米的,处以60000元罚款;所占用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0000元罚款。
四、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二)裁量基准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未取得资格人数占应取得资格人数的比例不满10%的,处以2000元罚款;比例10%以上不满20%的,处以4000元罚款;比例20%以上不满30%的,处以8000元罚款;比例30%以上不满40%的,处以10000元罚款;比例40%以上不满50%的,处以20000元罚款;比例50%以上的,处以30000元罚款。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调离岗位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二十四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调离岗位的;……。
(二)裁量基准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调离岗位,责令改正,并处下列罚款: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员或者患病护理员人数占应持有健康证明的护理员人数的比例不满10%的,处以2000元罚款;比例10%以上不满20%的,处以4000元罚款;比例20%以上不满30%的,处以8000元罚款;比例30%以上不满40%的,处以10000元罚款;比例40%以上不满50%的,处以20000元罚款;比例50%以上的,处以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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