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上海市经营攀岩项目申请书
上海市体育局
2018年5月31日
附件1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高危险性攀岩项目经营活动和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促进攀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攀岩场所开放、技能培训、竞赛表演等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经营攀岩项目的主管部门,指导本市经营攀岩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攀岩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管理)
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是本市经营攀岩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营攀岩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
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应当将有关行业规范管理情况定期报送市体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
第五条(审批范围和权限)
经营攀岩项目的,由攀岩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六条(审批条件)
经营攀岩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攀岩场所、安全设施、装备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19079.4—2014);
(二)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14)数量要求的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三)具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保护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装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性攀岩场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复印件)、住所,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及相关合格证明,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材料;
(三)攀岩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攀岩场所委托、转包或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复印件;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等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保护员的配备及工作职责制度、保护员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护、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场所投保责任险情况等)的书面材料;
(六)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第八条(审批程序)
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二)区体育行政部门(受理窗口)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材料当场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当即制发予以受理通知书;
(三)区体育行政部门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会同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区体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意见,区体育行政部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制作完成许可证,加盖区体育行政部门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通知申请人,并将许可证发给申请人;
(五)区体育行政部门对有关申请、核查和批准意见材料,进行建档归案;
(六)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情况报送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并上网公布。
涉及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规定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条(期满、补领、变更、注销许可证)
(一)攀岩场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二)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向原发证的体育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许可证。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重新核查发证。逾期未申请的,原许可证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区体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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