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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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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1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加强节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二条(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三条(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施设备系统一般能效水平;

  (三)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

  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实施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项目中,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中央空调、照明系统等安装工程,或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对新建建筑的能源系统实施能源托管。

  第四条(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及支出。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公共机构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

  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连同相关项目信息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公共机构使用部门预算资金实施上述节能技改或者建筑维修项目的,原则上在其能源费用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同意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除外)。

  第七条(项目储备)

  市机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公共机构报送的项目申报表,编制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各区机管局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建立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纳入区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报市机管局备案。

  第八条(协同推进)

  市机管局对纳入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政策指导。

  区机管局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区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市机管局应对区机管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工作给予指导。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前期评估)

  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核算、基准能耗量和费用、预计节能量和费用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成本核算是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方案编制、设施设备购置、投资监理、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评估验收、运行维护等所有投入费用的核算。

  基准能耗量是指经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严格测算核定,科学反映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年度能耗实际水平的能源消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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