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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中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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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中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兵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征兵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要求,我办制定了《〈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8 年9 月16日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中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兵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兵役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

上海市兵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二、减轻、从轻、从重情形

(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配套制度

(一)对按照本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实施期限

本裁量基准自2018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具体裁量标准

(一)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

处罚依据:

经教育不改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产生较轻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零点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产生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零点一倍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二)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处罚依据:

经教育不改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产生较轻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零点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产生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零点一倍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三)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处罚依据:

经教育不改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产生较轻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产生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一点五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四)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兵役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处罚依据:

经教育不改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产生较轻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零点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产生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零点一倍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五)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连续两年有以上(一)至(四)项行为之一的,或者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

处罚依据:

经教育不改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产生较轻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产生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六)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处罚依据:

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产生较轻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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