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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区农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市农委、市财政局修订了《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9月7日
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26号),加大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资源保护力度,提升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财政部、农业部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生态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包括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业生态建设、农业资源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等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水平的生态、资源、环境、质量安全等内容,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二)科学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安排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程序规范合法,结果公开透明。
(三)绩效导向。建立农业生态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
第四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
(一)市农委负责农业生态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负责下达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明确相关工作要求,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检查任务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生态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三)区农委根据市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制定本区农业生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将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
(四)区财政局负责农业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配合区农委制定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申报、审批、检查、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市农业生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承担农业生态保护任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组织。
第六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绿色生产、农业资源保护、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 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支持提升耕地地力,用于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肥种植、深耕深翻、休耕养地、设施菜田土壤保育和改良等方面。
第八条 农业绿色生产。主要用于支持水产养殖水处理设施设备及绿色生产方式推广;渔船节能和资源保护技术推广;畜禽养殖节水节料除臭生产技术推广;高效植保技术示范点建设;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种植业绿色生产技术推广;蔬菜、经济作物标准园创建和水稻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等方面。
第九条 农业资源保护。主要用于支持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和监测、评估;渔船减船拆解;畜禽、水产开展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方面。
第十条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用于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水产养殖、蔬菜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主要用于支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养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经营品牌化建设;农业投入品和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三品一标”特别是绿色食品认证奖励等方面。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工作。主要用于水产养殖用水及底泥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兴建楼堂馆所、购置公务车等与农业生态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农业生态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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