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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