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道(镇政府),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守法履约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5月15日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守法履约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发布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上海注册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在项目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三条 (信用激励惩戒制度)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依法履约、守信经营。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
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接受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六条 (信用信息联动共享)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建设、规划、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七条 (强化行业自律)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负责本市行业的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诚信承诺自律性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信息等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经营、执业情况的信用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自行申报。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原则。
第九条 (信用信息内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物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所管项目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
(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其他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及认定情况的信息;本市政府或者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奖励、表彰及认定情况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违反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而被失信行为记分的信息。
第十条 (基本信息的采集)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已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申报的信息,无需重复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物业管理项目数量、项目类型、项目建筑面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手机号、总经理姓名及其手机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业绩信息的采集)
业绩信息由市物协通过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提供。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的采集)
失信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失信行为发生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录入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报送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查证材料。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确认)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协对信用信息的确认,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公示与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应当及时查询失信信息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记分制度)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记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定基本分为0分,实行失信信息加分制。失信信息记分有效期限为1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失信信息在有效期内于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上予以显示。记分有效期满,原分值记录仍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中。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并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六条 (失信记分程序规定)
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当配合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预记分建议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予以记分,并录入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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