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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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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15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市土地交易中心: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经2020年11月19日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7日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监管目的及依据)

为强化土地入市交易行为监管,维护土地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活动是指依据《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沪府规〔2020〕7号)相关规定,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入市交易的活动。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承办机构实施土地交易活动的权利人及其相关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竞买(投标)人,是指参与土地交易市场竞买(投标)活动的意向人、申请人、有效申请人及竞得(中标)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有关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银行、公证处、评标专家、主持人、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土地交易市场从事和参与土地交易活动以及实施相关监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公正、规范的原则对本市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第五条(监管对象)

本办法监管对象为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委托人、竞买(投标)人、承办机构及中介服务单位。

第六条(监管主体及职责分工)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土地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本市土地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则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各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相关的投诉、争议及违约情形等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等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管。涉及对其投诉、争议等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管。

土地交易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线索的,相关监管主体应依法处置,处置过程中可以提请监察机关、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提供协助;不属于相关监管主体职责的,应移送监察机关、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置。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负责具体落实土地交易市场监管相关措施,受市和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等委托,接受土地交易投诉并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监管要求)

各监管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监管机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对监管对象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全过程监管,防范、制止、纠正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扰乱交易市场秩序、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八条(对委托人的监管内容)

委托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各监管主体应依据交易文件的规定,视情节轻重限制其继续入市交易,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为使特定意向用地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违反土地入市交易规程和管理规定,通过设置排他性条款、泄露标底、劝退、约定补偿、对评标实施倾向性引导等方式,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

(二)擅自对已发布的土地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内容进行不当解释的;

(三)无故终止、中止土地交易活动,造成竞买(投标)人损失的;

(四)采取指使、暗示或强迫等手段要求竞得人或中标候选人放弃竞得或中标地块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签订土地交易合同,或擅自修改合同内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对竞买(投标)人的监管内容)

竞买(投标)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各监管主体认为继续交易可能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据交易文件的规定,责令承办机构提前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有权取消其竞买(投标)人的交易资格,限制其继续入市交易,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参与土地入市交易活动时,存在操纵、垄断、排挤、串通、利益输送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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