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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21〕3号

2021-07-14 北京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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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 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 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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