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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京政发〔2021〕5号

2021-07-14 北京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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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废止后,相关行政执法职权的执行与衔接,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

  一、取消19项行政执法职权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取消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原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生活垃圾管理、垃圾渣土管理、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12项行政处罚权。

  (二)原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燃气管理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二、下放21项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使层级

  自2021年5月1日起,将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生活垃圾管理、物业管理、燃气管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18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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