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
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管理,提高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追究,保证排查整改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杭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江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行动中所涉及的排查、设计、整改、监理等过程中的工作责任。
第三条 创建工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创建工作的建设单位、承担管网排查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整改单位、监理单位。创建工程开工建设前,各建设主体、排查、设计、整改、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主管应明确本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创建工程责任追溯是指参与建设、排查、设计、整改、监理单位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保质期内对排查整改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工程的质保期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指出,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环保分局)负责工业园区类(工业企业)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滨江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生活小区、其他类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 ;
第六条 创建工程各建设主体负责人对“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负领导责任,建设主体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网排查、设计、整改、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排查、设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排查报告、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签字的排查报告或设计文件负责,对因排查检测、设计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整改单位负责人应对整改工作负责,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整改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单位负责人对因整改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排查整改工作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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