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奉化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
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237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18年度宁波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010元。
三、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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