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以及《宁波市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工作方案》(奉建〔2023〕60号)文件精神,现将《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2023年10月16日
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现根据《宁波市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管理区域内,按规定申请享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购房人的购房时间,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以购房人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办结时间为准。
第四条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为本办法的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购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货币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征收办、人社局、资规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购房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自2023年10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
(一)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
(二)购买人才公寓的;
(三)购买车库(车位)的;
(四)使用房票购房的;
(五)交易性质属于产权调换的;
(六)安置房首次进行销售的;
(七)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
(八)申请本次购房补贴的住房,已享受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政策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合同价款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七条 购买二手住房的,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八条 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在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实施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可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向区房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九条 申请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应当一次性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的,应当一次性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契税证明及购房发票、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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