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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宁波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区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办理地点

参保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在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24日之间,向奉化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2019年度缴费基数。(地址: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一楼,大成东路277号。联系电话;88524501。)

二、申报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主要采用网上在线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在线申报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hrss.gov.cn,下同)首页中的“社会保险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码)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可到社会保险申报大厅服务窗口按原办法进行申报(随带单位公章、U盘)。

三、核定办法

(一)企业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本人2018年度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由原来宁波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调整为按宁波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个体工商户个人月缴费基数,由雇主按参保人员本人2018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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