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5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规范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甬政办发〔202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主要授予在奉化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的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届质量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申报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镇(街道)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实施。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申报;支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品字标”品牌等获得组织以及成效显著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按届组建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常设区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与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区评审委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代表、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区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成员除区评审办副主任外,均随机抽取产生,经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区评审委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的拟获奖组织名单。
2.区评审办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受理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4)负责评审员的聘任、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社会各界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区政府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区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宁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区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完成区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政府审定批准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后,当届评审组解散。
第九条 区评审办按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镇(街道)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奉化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奉化区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少于两个年度(对农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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