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规范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包括质量奖(为区政府质量领域最高荣誉)和质量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予在奉化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
质量创新奖主要授予在奉化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组织评选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届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获奖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镇(街道)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质量创新奖评审按照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实施。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行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按届组建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常设区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与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区评审委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含奉化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代表、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区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成员随机抽取,报经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机构职责
1.区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并报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4)负责评审员的聘用、使用及监督管理;
(5)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区政府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区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区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完成区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政府审定批准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后,当届评审组解散。
第九条 区评审办按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奉化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同一企业(组织)不得同时申报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奉化区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满2年(对农业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对申报质量创新奖的,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质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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