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奉化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农业局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甬土资发〔2016〕71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土资发〔2017〕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
本办法所称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是指《奉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和永久基本农田。
本办法所称一般耕地,是指《奉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外的耕地。
第五条 各镇(街道)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做好本区域范围耕地面积、位置、范围、耕作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登记造册工作;统一管理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指导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对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补偿方案,并会同农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并组织检查或抽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认定各镇(街道)及辖区内各村实际耕地使用情况,对耕种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提出年度耕作情况认定意见。
区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委区监委负责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情况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资金主要来源:上级耕地补偿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第三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八条 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85元,种植粮食作物(包括蔬菜)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在85元的基础上每亩每年再提高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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