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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属国企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属国企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宁波市奉化区属国企外派监事会

专职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企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促进区属国企监事会建设,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国资委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监事,是指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管理中心)通过市场化或服务外包等方式选聘,委派到有关区属国企,专职从事监事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职监事是区属国企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组成部分,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  通过市场化选聘的专职监事(以下称自聘专职监事)明确为区属国企人员。自聘专职监事的人事管理由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区国资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自聘专职监事的聘任解聘、评级定岗、培训培养、考核奖惩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自聘专职监事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由区国资管理中心指定奉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公司”)代理。

服务外包机构选派的专职监事(以下称外包专职监事)人事关系属于派出机构,由区国资管理中心与派出机构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权利义务,并支付服务委托费用,不再承担外包专职监事的薪酬等相关费用。

自聘专职监事的工资、保险及公积金等薪酬费用或服务外包委托费用均由区财政保障。

第五条  专职监事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章管理原则;

(二)契约化管理原则;

(三)专业性与普适性相结合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专职监事依法履职时,享有监事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专职监事的依法履职行为,各区属国企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七条  专职监事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承担监事会与派驻企业的日常联系;

(二)跟踪了解派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研究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对派驻企业董事会决策、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三)负责实施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

(四)草拟监事会各项工作报告,对相关审核事项提出独立意见;

(五)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六)承办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与其履职有关的各种重要会议;

(二)查阅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审阅企业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三)实时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跟踪企业重大招投标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

(四)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五)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时,应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公正说法。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二)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三)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本人、亲友及其他人谋取或者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

(六)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七)未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条  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中任职。如有上述情形或其他不适宜任职的,专职监事本人应当提出回避。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的原则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二)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审计或金融、法律以及经营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协调、文字综合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敬业,职业信誉和从业记录良好;

(五)具有正常履职必需的心理和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3年以上;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会计师或中级审计师以上资格;

(四)具有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

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严格专职监事任职禁入制度。按照《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适宜担行监事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专职监事。

第四章  人员聘任

第十四条  自聘专职监事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外包专职监事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监事服务外包机构。

第十五条  自聘专职监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建议意见;

(五)区国资管理中心党委讨论决定;

(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自聘专职监事正式聘用时,应当与国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自聘专职监事身份管理的根本依据,应当载明专职监事的权利义务以及商定的其他相关事宜。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要续签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合同应采取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范的合同版本。

第十七条  初次任职的自聘专职监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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