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属国企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宁波市奉化区属国企外派监事会
专职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企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促进区属国企监事会建设,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国资委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监事,是指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管理中心)通过市场化或服务外包等方式选聘,委派到有关区属国企,专职从事监事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职监事是区属国企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组成部分,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 通过市场化选聘的专职监事(以下称自聘专职监事)明确为区属国企人员。自聘专职监事的人事管理由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区国资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自聘专职监事的聘任解聘、评级定岗、培训培养、考核奖惩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自聘专职监事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由区国资管理中心指定奉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公司”)代理。
服务外包机构选派的专职监事(以下称外包专职监事)人事关系属于派出机构,由区国资管理中心与派出机构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权利义务,并支付服务委托费用,不再承担外包专职监事的薪酬等相关费用。
自聘专职监事的工资、保险及公积金等薪酬费用或服务外包委托费用均由区财政保障。
第五条 专职监事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章管理原则;
(二)契约化管理原则;
(三)专业性与普适性相结合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专职监事依法履职时,享有监事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专职监事的依法履职行为,各区属国企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七条 专职监事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承担监事会与派驻企业的日常联系;
(二)跟踪了解派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研究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对派驻企业董事会决策、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三)负责实施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
(四)草拟监事会各项工作报告,对相关审核事项提出独立意见;
(五)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六)承办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与其履职有关的各种重要会议;
(二)查阅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审阅企业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三)实时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跟踪企业重大招投标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
(四)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五)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时,应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公正说法。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二)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三)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本人、亲友及其他人谋取或者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
(六)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七)未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条 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中任职。如有上述情形或其他不适宜任职的,专职监事本人应当提出回避。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的原则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二)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审计或金融、法律以及经营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协调、文字综合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敬业,职业信誉和从业记录良好;
(五)具有正常履职必需的心理和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3年以上;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会计师或中级审计师以上资格;
(四)具有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
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严格专职监事任职禁入制度。按照《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适宜担行监事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专职监事。
第四章 人员聘任
第十四条 自聘专职监事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外包专职监事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监事服务外包机构。
第十五条 自聘专职监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建议意见;
(五)区国资管理中心党委讨论决定;
(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自聘专职监事正式聘用时,应当与国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自聘专职监事身份管理的根本依据,应当载明专职监事的权利义务以及商定的其他相关事宜。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要续签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合同应采取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范的合同版本。
第十七条 初次任职的自聘专职监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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