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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宁波市奉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指企业在主业范围之外,选择与主业相关联,且具有比较优势,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新产业投资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含金融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权属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和股权置换项目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技术)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一)非经营性项目,是指经区委常委会、区委财经领导小组、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审议通过,或者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持的专题会议通过的投资项目。

企业承担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开展投资建设主体承受能力、项目难易程度以及要素平衡保障等分析工作。

(二)经营性项目,是指企业承担的除非经营性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优化资本布局;

(三)符合出资人投资意图和方向,立足奉化、聚集主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本安全;

(四)符合功能保障要求及价值创造、市场化理念,对政府项目兼顾要素保障平衡和经济效益,对自营项目坚持效益优先,实现价值最大化,提高投资回报;

(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由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连同企业本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出资人职责,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审核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督促企业依据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二)制定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并监督检查企业制度执行情况;

(四)逐步建立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统计、监督检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完成情况;

(五)指导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合作,提升协同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人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企业发展定位,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三)根据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负责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对决策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按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监督管理子企业投资活动,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三)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及相关职责;

(四)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本区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企业应当对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和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

(一)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半年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二)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本级和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及时通过区国资管理中心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投资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控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种制度预案,并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

第三章  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非经营性项目,国家、省市及区政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依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以下投资项目为监管类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并由区国资管理中心转报区政府审批: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为主业(或培育业务)的企业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确因发展业务、防范风险等需要新设一级国资出资企业,或者需要新设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四)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经营性项目;

(五)境外投资项目;

(六)金融投资项目;

(七)区国资管理中心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认为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

第十五条  对列入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上报审核时应当随同书面请示文件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3.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5.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7.企业分管法律事务负责人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8.区国资管理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3.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4.企业分管法律事务负责人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区国资管理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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